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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试行)

(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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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试行)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自制、联营、其它转入校办企业等),凡产权属于学院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学院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1、单位申请:各单位报废资产时,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经相关技术部门同意并逐级报批至院长签署同意后,由校产管理处组成三人以上技术小组对资产状况进行初步鉴定,确定为无使用价值或本单位无使用价值资产后方可进入报废处置流程。

2、校产管理处审核:校产管理处组织电教中心、信息中心或有相关知识业务系部的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资产(家具除外)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待调整使用资产: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资产,该类资产统一回收校产处库房,由校产处做校内调整或做其它调整。

待维修使用资产: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资产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整或其它调整。

报废资产: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3、审批程序:单位提出申请—→二级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院长审核同意—→校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设备维修中心)审核—→校产管理处主管领导批准—→省教育厅审批备案下达报废文件—→校产管理处核销帐目—→计财处核销帐目。

4、审批权限:

(1)所有报损、报废的房物、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供暖、水电设备、家具、教学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须由学院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审批。

(2)单价较低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桌椅等,需由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产管理处清点鉴定后,统一交回,集中处理。

5、资产回收:

(1)经批准报废的资产,各单位必须按“鉴定表”如实交回,并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帐目;

(2)使用单位如因工作需要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校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除配件。

(3)校产管理处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帐,做到“鉴定表”与实物相符,否则,要追究库房保管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6、资产处置:

(1)所有报废资产的处置,须经校产管理处审批,并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即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2)校产管理处和计财处根据批复书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帐目。

(3)校产处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凡擅自处理固定资产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4)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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