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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3/05/17)

4188云顶集团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购仪器设备与原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时,须报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执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执行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所有物资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成立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小组(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小组),由校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纪检、学院指定的专家与各项目建设小组组成设备采购小组,项目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小组按项目执行领导小组授权,在项目建设办公室、项目执行组、项目监督保障组等部门共同监督下,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制定、项目执行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购置计划,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的招标采购。

第五条 工作职责。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主要审核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制定标书,参与评标,审查、签订合同,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招标情况,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对招标采购结果进行备案。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及原则

第六条 所有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设备由校产管理处组织统一申报,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第七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定标原则。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及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 项目申报。执行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安排的项目建设预算及进度,提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项目创建办公室审批后转设备采购小组。

购置计划应明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由设备采购小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设备采购小组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外出考察。考察论证原则要有前瞻性、共同性、先进性,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并充分考虑实验实训场地的情况。

(二) 提报计划。设备采购小组根据审批的购置计划向山西省财政厅报批采购计划。对某些特殊项目,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 招标文件的制定与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由设备采购小组协助省财政厅制定。设备采购小组对省政府采购中心起草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需要对招标文件答疑的,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实施。

招标文件的制定及信息发布和组织招标时间大约需要40个工作日,各子项目建设小组应按此时间提早提出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四) 组织招标。由设备采购小组从设备专家库中确定参加院方评标工作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或自行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五) 签署合同。设备采购小组会同项目监督小组对采购合同初稿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咨询律师意见,并组织签订书面合同。

(六) 合同履行。设备采购小组根据合同约定,接收仪器设备,组织专家、子项目建设小组进行验收。某些特殊设备,需要延长验收期限的,在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七) 档案管理。对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校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存档。

第九条 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由项目监督小组、资金保障小组、项目创建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对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实施全程监督。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准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物品、回扣或有价证券。

对违反招标采购工作纪律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组织验收

第十条 所有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均需组织验收。设备采购小组同子项目建设小组依据采购合同,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调试、培训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意见,填写好验收报告。凡在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组织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制订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采购人员应及时报账,一般货到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完后15日内报账完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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